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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基金宣传案例
案例一:
陈某等17人诈骗案
陈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假扮“炒股高手”等角色恶意诱导及采用反向喊单等多种方式蓄意造成被害人亏损以获取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陈某纠集潘某某、颜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设立诈骗窝点,并陆续召集谭某某、邱某某等人利用虚假投资平台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该组织共有六个小组,每小组有组长、助理及组员,各人分工配合实施犯罪活动,形成了以陈某、潘某某、颜某某为组织、领导者,谭某某、邱某某等人为成员的犯罪集团。在该集团中陈某负责运营资金筹集、利润分配、购置办公用品、联系作案微信账号、打群及综合事务管理;潘某某、颜某某负责联系对接平台、管理集团诈骗业务,参与并指导各小组实施诈骗;各组组长负责本小组诈骗业务,带领和指导小组成员实施诈骗;小组成员冒充股民,在微信群内骗取被害人信任,引导被害人在合作平台投资。具体诈骗方式为:陈某购买微信账号并找人拉不特定人员进群(称为打群),之后将微信账号分发给各小组使用。各小组成员将购买的微信号包装成不同身份分三个阶段对微信群内成员实施诈骗。第一阶段在群内用交流股票方式吸引被害人注意,随之该集团成员吹捧群内有一炒股高手“老王”(由各组组长扮演)并邀请“老王”分享炒股经验,“老王”在微信群内分享炒股经验、推荐股票,该犯罪集团其他成员在微信群内以晒图、发红包的形式吹捧“老王”炒股成果,使被害人相信“老王”炒股能力,愿意在“老王”的指导下炒股。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诱导被害人添加“老王”微信,随后诈骗进入第二阶段,“老王”以专门交流股票的名义,将被害人拉入新群,在集团其他成员配合下,引导被害人观看“老王”(直播间“老王”非该集团成员)网络直播,直播内容以炒股为主。“老王”在讲课期间以国内股票行情不好为由,鼓吹投资股指期货可以赚钱,向被害人推荐“老许”。之后“老许”(直播间“老许”非该集团成员)在直播间讲解股指期货交易,该集团其他成员配合吹捧,同时假装已经跟着“老许”(微信群内由潘某某、颜某某假扮)投资赚了钱,并在微信群内以晒单、发红包庆祝的形式骗取被害人信任。随后诈骗进入第三阶段(股指群),该犯罪集团成员假扮投资平台客服人员引导被害人下载“国浩国际”、“NEOS”、“汇盈期货”等虚假投资平台,微信群内“老许”或“老王”将被害人拉入专门的“股指交流群”,该群内一般只有一个被害人,其他数十名成员均为该犯罪集团成员假扮,每天在微信群内鼓吹跟着“老许”赚钱并发红包,诱导被害人投资。被害人投入的资金实际均转入平台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中,并未实际参与任何股指期货交易。随后该集团成员通过诱导被害人反向买卖、大额追加投资等形式致使被害人产生大额亏损。“NEOS”、“汇盈”等平台及直播间“老王”“老许”按约定比例提取被害人被骗资金后,将其余金额返还给陈某、潘某某等人,后陈某等人将各小组诈骗金额给小组成员按照按7%-2.5%不等比例提成,陈某、潘某某、颜某某不参与各小组提成,对所有被骗客户金额除去各小组工资、提成、团队开销后平分。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已查实该集团诈骗金额为188.265531万元。陈某等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陈某等17人十四年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40000至35000元不等的罚金。
注:上述案例源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案例二:
2026年1月19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发布了一则因财经“大V”金某操纵证券市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某长期使用“金浤”账号在雪球平台发布荐股文章,并辅以在淘股吧、微信公众号、小红书等其他平台开通账号发文发帖宣传,参与淘股吧实盘比赛以及直播分享选股逻辑等形式,积累名气和受众。截至2025年4月其雪球“金浤”账号粉丝数量超过10.7万人,2024年9月至2025年4月期间发布帖文的单篇平均阅读量高达130万次,金某在证券投资领域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
2024年9月2日至2025年4月16日,金某知晓其荐股行为具有影响力,在其雪球“金浤”账号公开发文评价、推荐“启迪环境”“路维光电”“光华科技”等32只股票,并控制账户组在荐股后的当日或次日进行大量反向卖出交易,以发布荐股文章为名,实质实施“抢帽子操纵”行为牟利。按当日及次日卖出口径计算,交易金额合计630,594,337.30元,违法所得合计41,623,864.21元。
浙江监管局最终决定:1.没收金某违法所得41,623,864.21元,并处以41,623,864.21元罚款;2.对金某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浙江监管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
内容来源: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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